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-方圆恒通国际认证有限公司

欢迎访问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网

2021/8/14 下午8:17:59 星期六
政策法规

您现在的位置:主页 > 政策法规 >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

编辑:方圆恒通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更新于:2021-08-15 阅读:

第一条 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,促进技术进步,改进产品质量,提高社会经济效益,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,制定本法。
 
  第二条 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,应当制定标准:
 
  (一)工业产品的品种、规格、质量、等级或者安全、卫生要求。
 
  (二)工业产品的设计、生产、检验、包装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、储存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、卫生要求。
 
  (三)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 
  (四)建设工程的设计、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。
 
  (五)有关工业生产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、符号、代号和制图方法。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,由国务院规定。
 
  第三条 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、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。
 
 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。
 
  第四条 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。
 
  第五条 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、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。
 
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、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。
 
  市、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,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。